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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标准化实施意见(潍政发〔2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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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0 11:06:40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19
核心提示:渔业是我市农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渔业经济运行质量,增强渔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我市渔业生产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2〕42号
发布日期 2002-07-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渔业生产标准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二年七月十二日
   渔业是我市农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渔业经济运行质量,增强渔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我市渔业生产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我市渔业生产标准化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全面提高渔业产品质量,建立健全渔业质量标准体系、示范推广体系、检测监控体系、质量认证体系、市场管理体系,特别是HACCP认证体系以及全面质量管理(TQM)体系,加强对渔业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做到生产有规程,质量有标准,产品有标志,市场有监测。任务目标是:在继续巩固渔机、渔具等方面已实行标准化生产的同时,重点在养殖、加工环节制定和推行标准化,力争“十五”末渔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95%以上,使渔业产品药残、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有效控制疫病害发生,使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二、强化水产苗种规范化管理
 
  渔业产品质量高低取决于苗种的种质。因此,各级政府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水产苗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渔业法》以及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办法》,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水产苗种生产场点进行资格审查和清理,具备条件的方可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和撤并水产良种以及水产苗种场,由生产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育、引进的水产苗种,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种质标准,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我省的地方标准。市内生产的水产苗种必须按规定检疫防疫,未经检疫不准进入市场。对经渔业主管部门科学评估后引进的苗种、亲体,根据农业部《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要加大检疫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疫防疫并作好防病害处理,对未经检疫或有疫情的苗种、亲体,一律不准进入我市境内,避免造成我市苗种种质混乱、疫情发生和生物侵害。引进后的水产苗种,要在搞好养殖试验的基础上,推广应用,并建立登记保留制度。
 
  三、加强对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影响渔业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规章要求,畜牧、渔业、质监、工商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维护合法的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生产过程,切实提高渔产品质量。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制定企业标准,严禁无标准生产。同时,应对生产企业执行的标准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渔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必须到县以上渔业、畜牧、工商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渔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渔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从事养殖、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业户,应按规定使用预防、消毒和治疗病虫害的药物,并做好用药记录。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残留等违禁药物,杜绝不按规定程序使用抗生素、激素类等药物。
 
  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辖区内鱼粉、渔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鱼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饲料、鱼粉(饲料用)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渔业、畜牧、工商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方可生产经营;饲料、鱼粉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严禁掺杂使假,欺骗用户,确保产品质量。饲料产品中禁止添加违禁药物和农业部105号公告规定之外的饲料添加剂。药品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将药物制成预混剂。
 
  四、加快渔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为尽快解决渔业产品标准化程度低、产品采标率低,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快渔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一要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渔业标准化,引导企业按照已颁标准来进行生产。对国家颁布的强制标准,特别是国家最近公布的无公害水产品2项国家标准和16项行业标准,渔业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根据标准制定规范要求和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有关产品的地方标准和渔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等标准体系,做到有标可依。三要以市、县、乡渔业技术推广体系为依托,建立健全渔业标准化检验检测体系和保障体系。市级要按照有关规定,于2002年建立健全市级渔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渔业水环境监测中心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测中心;县级要尽快建立适应渔业生产的检测站或者市级在县(市、区)设立工作室,在全市形成完善的防疫检疫、监测网络体系。同时,选派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尽快形成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人员相对稳定的质量检测监督队伍,为实施有效检测奠定基础。
 
  五、实施名牌战略,加快渔业国际化进程
 
  产品认证是企业走向市场的通行证,渔业产品在搞好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要积极组织各类名牌产品的开发、申报和认证工作,争取更多的产品成为国家和省级认证的名牌。有出口潜力的名、特、新品种要积极争取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的质量体系认证,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对已达到无公害水产品标准要求的企业,要鼓励他们积极申报无公害产品标志,以扩大渔业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各水产加工出口企业,要积极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对产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
 
  已认定名牌水产品要充分发挥其名牌效应和带动作用,抓紧形成一批以名牌产品为主的水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以此带动我市渔业产品的加工和生产。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产品的若干意见》,要加强对名牌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国家水产品无公害标准,对无公害和绿色食品要使用统一的防伪标识,并积极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以防假冒。对未经认可擅自使用和假冒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维护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已获得名牌认证的产品,要将其生产基地、生产过程、原料来源等全部建档管理,并对产品跟踪检测,确保质量和信誉。
 
  六、加快渔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搞好渔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有利于加快渔业生产标准化进程,也是实现渔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重点渔业乡镇,要根据自己的渔业特点和优势,规划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的标准化示范基地,按照不同品种和不同产品层次的标准要求,结合实际生产条件和市场需求,探索和制定出符合地方特点的生产管理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通过基地的示范作用,辐射带动周围渔业的标准化生产。在现有1处国家级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基础上要积极争创更多的国家级、省级渔业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提高我市渔业标准化建设水平。
 
  七、搞好宣传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
 
  要利用多种手段做好标准化的宣传工作,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生产单位对实施渔业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按标准化生产的自觉性。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对市、县、乡三级养殖生产单位、加工企业的员工进行标准化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干部群众尽快掌握标准化操作规程,提高运用标准化的能力。此外,要以市级为重点加快市县乡三级渔业标准化信息网络建设,利用网络开展标准化信息交流。
 
  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
 
  标准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渔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企业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经常组织有关科研院校、企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对地方性渔业标准进行审查把关,以保证各项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疫、工商、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渔业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对地方性渔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水生动物检疫防疫的队伍、设施建设,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检验等机构建设,要有必要的扶持资金,确保我市渔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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