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的工作制度,明确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试行)。
一、组成
省食品安全委主任、副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位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省食品安全委作为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作为省食品安全委的办事机构,承担省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在省食品安全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会议制度
省食品安全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与会,承担相关职责。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省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省食品安全委全体成员参加,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省食品安全办提出,提前15天报省食品安全委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省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省食品安全委成员参加,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或省食品安全办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提出,省食品安全委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三)联络员会议
省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办通报本部门落实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的事项、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员会议由省食品安全办组织召开,省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联络员所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联络员会议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主要是通报全省食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提交省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等。
四、文件制度
省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印发以下文件:
(一)省食品安全委文件,用湘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印发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由省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省食品安全办文件,用湘食安委办字编号,主要印发涉及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由省食品安全办主任签发。
(三)省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联络员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录会议明确议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工作简报,主要反映省食品安全委及其成员单位的工作动态、工作进展等,由省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五、情况反馈制度
省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下列情况反馈给省食品安全办: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省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
(七)省食品安全办督办的事项;
(八)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九)其他需要反馈的事项。
六、通报制度
省食品安全委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
(一)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