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各类餐饮服务环节(包括饭店、食堂、现做现卖饮食点)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亚硝酸盐,同时禁止使用含有亚硝酸盐成分的其他食品添加剂。对有此物品的要立即予以封存销毁;对非法使用的餐饮单位要停业整顿,整顿后仍继续使用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餐饮单位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把进购使用关,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明确对食品中使用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抵制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及其他非食用物质,对食品安全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从2009年1月4日起在全市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亚硝酸盐专项整治活动,一经发现在食品中使用亚硝酸盐的餐饮单位和个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食用有亚硝酸盐添加剂的食品,监督举报使用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934-8898895。
特此通告
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