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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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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29 01:34:47  来源: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32
核心提示: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非法经营,向食品加工和餐饮业非法出售亚硝酸盐,食品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非法操作,导致过量使用或误食引起亚硝酸盐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庆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3日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亚硝酸盐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的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餐饮服务环节使用亚硝酸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1-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非法经营,向食品加工和餐饮业非法出售亚硝酸盐,食品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非法操作,导致过量使用或误食引起亚硝酸盐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庆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3日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亚硝酸盐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的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餐饮服务环节使用亚硝酸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各类餐饮服务环节(包括饭店、食堂、现做现卖饮食点)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亚硝酸盐,同时禁止使用含有亚硝酸盐成分的其他食品添加剂。对有此物品的要立即予以封存销毁;对非法使用的餐饮单位要停业整顿,整顿后仍继续使用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餐饮单位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把进购使用关,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明确对食品中使用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抵制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及其他非食用物质,对食品安全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从2009年1月4日起在全市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亚硝酸盐专项整治活动,一经发现在食品中使用亚硝酸盐的餐饮单位和个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食用有亚硝酸盐添加剂的食品,监督举报使用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934-8898895。
  特此通告
 
        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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