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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餐饮服务单位亚硝酸盐使用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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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29 09:43:50  来源: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12
核心提示:近年来,国内及我省因误用、误食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亚硝酸盐使用和管理,杜绝类似食物中毒事件再次发生,确保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食〔2010〕9号
发布日期 2010-01-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国内及我省因误用、误食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亚硝酸盐使用和管理,杜绝类似食物中毒事件再次发生,确保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进一步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严禁购买、储存、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级亚硝酸盐。采购食盐必须从正规商业网点购买,严禁购买私盐,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如有类似情况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亚硝酸盐购置和使用管理。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添加剂备案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配备必需的计量工具,严格掌握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对每天、每次使用情况逐一进行登记。要落实责任,对亚硝酸盐实施“专人进货、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以防误食误用。烤制专间和肉食制作间存放的亚硝酸盐,要标志明显,设置慎用标识,其他主、副食加工间任何台、柜、架不得存放亚硝酸盐,严禁与食盐、白糖、淀粉等易混淆物混用混放。
    三、承担餐饮服务日常监管的部门,要结合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摸清和确定重点使用单位,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各项监管制度。
    四、加大对有关亚硝酸盐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 要深入社区、厂矿、学校和农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开展一次有关亚硝酸盐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对亚硝酸盐毒性危害的认识。要加强对农村婚丧嫁娶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提高餐饮消费单位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10年2月25日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马小平 
    联系电话:0931-2132820 
    传  真:0931-2132819
    邮  箱:gsdaspc@163.com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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