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加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铜食安办〔2015〕28号)

关于转发加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铜食安办〔2015〕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31 10:22:26  来源: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52
核心提示:现将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皖食安委办〔2015〕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铜陵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铜食安办〔2015〕28号
发布日期 2015-07-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tda.tl.gov.cn/view.aspx?id=3050
各县(区)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皖食安委办〔2015〕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各监管部门要把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必查内容,在检查记录上留下亚硝酸盐的检查痕迹。检查中,一旦发现来源不明、无标识、外观类似亚硝酸盐且不能证实是食盐、味精、白糖的,要监督其就地销毁。
 
  二、强化稽查执法,严厉查处涉及亚硝酸盐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涉及亚硝酸盐采购、贮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集中整治。对发现违规采购、供应、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的,要坚决予以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要予以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予以及时曝光。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晓亚硝酸盐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严禁销售、使用亚硝酸盐的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科学指导,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市食品安全办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对各部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及时整改;对存在监管不作为、乱作为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下载】:《   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30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亚硝酸盐 食物中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1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