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国家早已公告明令,目前个别餐饮服务单位仍在违禁使用,严重危害饮食安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令行禁止,强化措施,根除这一顽疾,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许可告知
将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列入餐饮服务许可告之事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许可申请材料中增列“禁用亚硝酸盐”一款,由申请人签字承诺;许可审批人员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时,必须单独声明,告知申请人严守禁令,并要求告知其所有从业人员。
二、列为必查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要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必查内容,并在检查记录上留下亚硝酸盐的检查痕迹。尤其在学校食堂、学生小饭桌、学生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集体聚餐场所的日常监管中要逢检必查,不留死角,杜绝使用。
三、执行吊证处罚
严格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第10号公告,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一旦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现的亚硝酸盐,以及来源不明、无标识、外观类似亚硝酸盐且不能证实是食盐、味精、白糖的,要监督其就地销毁。
四、禁令人人皆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的宣传力度,要把禁用亚硝酸盐列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教材,作为必讲、必考内容;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张贴禁用亚硝酸盐禁示标语,制作食盐、味精、白糖标识以示区分,使从业人员人人皆知,自觉禁用。
五、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本通知相关要求,确保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件责任调查,如有未落实本通知相关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