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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4〕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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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08 11:35:11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34
核心提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国家早已公告明令,目前个别餐饮服务单位仍在违禁使用,严重危害饮食安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令行禁止,强化措施,根除这一顽疾,特发布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餐饮〔2014〕212号
发布日期 2014-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11/27/art_153_54654.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国家早已公告明令,目前个别餐饮服务单位仍在违禁使用,严重危害饮食安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令行禁止,强化措施,根除这一顽疾,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许可告知
 
  将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列入餐饮服务许可告之事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许可申请材料中增列“禁用亚硝酸盐”一款,由申请人签字承诺;许可审批人员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时,必须单独声明,告知申请人严守禁令,并要求告知其所有从业人员。
 
  二、列为必查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要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必查内容,并在检查记录上留下亚硝酸盐的检查痕迹。尤其在学校食堂、学生小饭桌、学生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集体聚餐场所的日常监管中要逢检必查,不留死角,杜绝使用。
 
  三、执行吊证处罚
 
  严格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第10号公告,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一旦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现的亚硝酸盐,以及来源不明、无标识、外观类似亚硝酸盐且不能证实是食盐、味精、白糖的,要监督其就地销毁。
 
  四、禁令人人皆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的宣传力度,要把禁用亚硝酸盐列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教材,作为必讲、必考内容;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张贴禁用亚硝酸盐禁示标语,制作食盐、味精、白糖标识以示区分,使从业人员人人皆知,自觉禁用。
 
  五、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本通知相关要求,确保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件责任调查,如有未落实本通知相关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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