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甘肃省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23 15:46:30  来源:甘肃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2084
核心提示:为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工地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施工工地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第94号),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5-11-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工地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施工工地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第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各类建筑施工单位的工地食堂。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指导工作,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督促各建筑企业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建筑工地食堂的建设与管理列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检查内容和考核指标。
    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要将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修建和管理工地食堂。    
    第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专(兼)职管理人员是食品卫生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有关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当发生食物中毒及疑似食物中毒时,建筑施工单位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和设备,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获得卫生许可后,方可开办建筑工地食堂,未经卫生许可者不得开办建筑工地食堂。
第七条 建筑工地食堂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在地势较高、干燥、便于排水,环境清洁的地方;
    (二)应远离暴露的垃圾堆(场)、动物养殖场、坑式厕所、粪池、污水坑、建筑用化学物品和建筑灰尘等。
第八条 建筑工地食堂的用房及设施布局应当合理,根据就餐人数的多少,设置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区域),使用公共餐具者还必须设专门的洗涤消毒间及相应的消毒保洁设备。
    第九条  建筑工地食堂操作间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
    (二) 房屋具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墙壁、房顶 应平整、无易脱落物,房屋不得漏雨水; 
    (三)室内地面应硬化,做到平整、清洁、无积水、无浮土;
   (四)灶台、操作案台周围应使用白色瓷砖等硬化材料,便于清洗、消毒;
    (五)必须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并设有两个以上的洗涤池(盆);
    (六)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食品容器、用具;
    (七)必须有足量完好的分盛生、熟食物的冷藏设备。
    (八)设有上下水,无下水时必须设有封闭式渗水井。
   (九)食堂内环境应保持整洁,垃圾桶应加盖,并保持清洁,各类生活垃圾须及时清倒。
    第十条 建筑工地食堂要制定有效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并做好采购食品索证资料的登记工作。采购食品时,供应者应经过考查、索证,确保食品的卫生质量,不得向无证摊贩采购食品。
    第十一条  采购食品原料用的车辆、容器要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运输时要采取防尘、防蝇、防晒(雨)等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食堂要有适当的食品原料存放间(区域),食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的食品应离墙离地,生熟分开,分类存放。注意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蝇、防鼠,并设有有效的冷藏设备。 
    (二)食堂内严禁存放灭鼠药、杀虫剂、防冻剂(如亚硝酸钠)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杂物。  
    (三)盛放酱、醋、盐等调料的容器要符合食品容器的卫生要求,并加盖存放。
    (四)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有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设固定的地方或储柜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食堂不得自制荤凉菜。
     第十五条 加工四季豆、豆浆、肉类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必须均匀高温加热,烧熟煮透。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隔顿的剩菜、剩饭要彻底回锅后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 制售过程中刀、墩、案板、盆、筐、水池、抹布等工用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标志明显。工用具放置要有序,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 盛装食品的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使用非食用塑料制成的容器盛装食品。
     第十八条 鼓励进餐者自备餐具,使用食堂公用餐具时应配备餐具洗涤消毒设施,餐具要洗净消毒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当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工作期间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操作期间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不得穿戴工作衣帽入厕;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间内吸烟。
    (五) 严禁在操作间内住宿。
    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为建设工地食堂的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9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