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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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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23 15:24:46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4550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安全,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监管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食字[2010]213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0-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了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安全,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监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管执法,切实提高乳制品监管水平
 
  1、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监管。依法规范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许可和登记行为。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修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细化和完善对乳制品流通许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要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日常监管。加大乳制品市场巡查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制品经营单位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者在乳制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或者发现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应立即向工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工商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对在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工商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各地要建立健全乳制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3、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各地要加大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别要加强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和含乳食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经营者。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同时,要按照总局制定下发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特别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样检验信息。要加大对抽样检验不合格和问题乳制品的退市监管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乳制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不合格乳制品再次流入市场。
 
  4、加大对非法经营乳制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发现、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乳制品的“黑窝点”。要加大对非法经营乳制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并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查办管理机制,对违法经营乳制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三聚氰胺市场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三聚氰胺管理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工信等部门加强对三聚氰胺的市场管理。
 
  二、进一步监督和落实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责任,切实提高乳制品经营者自律水平
 
  6、切实监督流通环节乳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细化对乳制品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与其他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乳制品经营者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乳制品经营者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供货者资质的,各地工商部门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经营者要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工商部门发现乳制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经营者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7、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并逐步在乳制品经营单位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要积极引导和督促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乳制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经营乳制品的商场、超市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有效对接,为乳制品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三、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8、要充分发挥12315网络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各地要以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管、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和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等为重点,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特别要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9、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要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监督网络,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网络覆盖面。
 
  10、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四、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处置工作,切实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11、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要以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置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事故为重点,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层层制定和落实乳制品安全应急预案,并不断加以完善,切实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
 
  12、严格信息发布制度。要充分利用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查办、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12315行政执法网络和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等,及时了解乳制品安全市场信息,掌握乳制品市场动态情况。要综合分析利用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和防范可能引发的乳制品安全事故苗头。要根据卫生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提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13、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急处置乳制品安全事故,积极推进乳制品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乳制品安全信息的联网应用,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逐步实现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五级贯通,并努力做到与同级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切实提高网络信息互动效率,不断提高应对处置乳制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提高组织保障能力和协调协作水平
 
  14、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乳制品质量安全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抓,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
 
  15、加强部门协作。各地要加强与农业、卫生、公安、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工商总局各相关职能机构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67号)的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指导和督查检查。各级工商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深入市场监管一线,督查检查指导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网络化、电子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水平。
 
  16、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对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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