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科学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结果
(一)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的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及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2.国道、省道公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原则上只允许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非禁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畜禽养殖场(区)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市发改、环保、农业、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区要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具体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合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执法。
(二)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