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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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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8 14:23:41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353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决定从2010年6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商秩发〔2010〕219号
发布日期 2010-06-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农业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决定从2010年6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巩固近年来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抓住当前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精力进行治理整顿,大力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构建肉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任务
 
  (一)扎实开展病死畜禽非法交易整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活禽和生猪(牛、羊)的产地检疫,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活禽和生猪(牛、羊),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屠宰同步检疫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
 
  (二)积极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要加大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
 
  各地要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工作,防止喂食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三)深入开展注水肉整治。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注水肉发生的规律,加强对注水高发区域和时段的巡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的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持续开展私屠滥宰整治。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大力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
 
  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的要求,会同公安、财政、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淘汰不达标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当地设置规划但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畜禽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
 
  (六)认真开展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整治。
 
  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的,要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
 
  (七)切实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
 
  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肉品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场),检验检疫合格;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畜禽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企业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开展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八)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商务、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要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速有效惩处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商务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抓紧推动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提出具体措施,逐级落实整治任务。
 
  (二)加强协作配合。
 
  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畜禽屠宰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猪肉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声势。
 
  (三)健全长效机制。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及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以及违规退出机制,根据企业信用记录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大中城市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强化溯源管理,打造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四)做好应急处置。
 
  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牵头依法制定肉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信息通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等事宜,及时处置肉品安全事故。各部门要督促养殖、畜禽屠宰、肉品销售、肉制品加工、餐饮等企业制定内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肉品安全事故的,企业要立即予以处置,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加强宣传教育。
 
  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宣传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要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等热线电话作用,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申诉、投诉和咨询渠道,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群防群治局面。
 
  四、整治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7月—11月)。
 
  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和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10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汇总当地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2011年1月20前,汇总上报当地专项整治总结报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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