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监函〔2010〕85号)

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监函〔2010〕8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1 08:43:32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3985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山东质监局《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建议》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监函〔2010〕85号
发布日期 2010-11-22 生效日期 2010-1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规定,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属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对已发放的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关于注销涵盖的产品范围。《关于注销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964家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国质检监[2010]442号)中涉及的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注销涵盖的产品范围为工业用香精香料,不包括食品用香精香料。
 
  三、关于生产企业的过渡办法。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本次取消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审批项目队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按照稳妥过度的原则,对许可范围只包括工业用香精香料的,2010年8月-2011年8月,有关企业可以继续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2011年8月后,企业不得在生产中使用已注销的证书编号和标志;对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和标志至证书有效期满,之后依法办理有关换证手续。
 
  请你局做好对本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宣传协调,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有关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4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