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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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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6 01:48:01  浏览次数:1447
核心提示: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及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关于开展2010年广东省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粤药执注〔2010〕20号文的精神,规定要求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十二天。各市负责本辖区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经研究,我中心定于2010年10月起组织开展2010年广东省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潮州市食药监局
潮州市食药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9-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全市药品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药品生产企业、二县代办点: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及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关于开展2010年广东省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粤药执注〔2010〕20号文的精神,规定要求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十二天。各市负责本辖区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经研究,我中心定于2010年10月起组织开展2010年广东省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已取得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的人员,具体指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西药)、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中药调剂员、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制剂工。

  二、培训内容

  统一使用由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编印的《广东省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分为以下三类:

  1、医药商业(西药类):适用于医药商品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西药)工种;

  2、医药商业(中药类):适用于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中药调剂员工种;

  3、医药工业类:适用于药物制剂工、中药制药工、药物检验工工种。

  三、培训与考核时间

  培训与考核时间安排在10月至12月。

  四、培训与考核要求

  培训与考核工作采取全省统一教材,由省执业药师中心提供试卷以开卷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

  取得高级以上(含高级)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统一安排。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120元/人、教材费及文具35元/人。

  六、发证

  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确认,以此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证书由省执业药师中心统一发放。

  七、其它

  该继续教育培训为业务性培训,收费标准及培训内容公示三天。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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