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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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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05 01:12:15  来源:法律快车网  浏览次数:136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近日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精神,在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120号
发布日期 2004-07-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近日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精神,在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狠抓薄弱环节,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有所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重点商品是与百姓生活密切关联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种商品和儿童食品;重点部位是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和建筑工地食堂;重点环节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消费等四个环节和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使乌鲁木齐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5-8个百分点,率先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以上。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及各地、州政府(行署)驻地市全面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普遍开展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推广工作;乌鲁木齐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大中城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10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力争90%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50个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及各地、州政府(行署)驻地市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90%以上;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现象得到全面遏制;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加大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物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整治;严查食用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依法收缴,严惩不贷;以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监管为重点,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质量标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农产品安全监测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教育和督促企业对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主动招回,及时消除隐患。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跟溯源,一查到底。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大力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重点生鲜食品超市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安全检测。在大中城市建立示范市场,具备条件的推广农贸市场改超市,鼓励实行商店与农副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直接挂钩等新型购销方式。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市场质量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采取卫生许可、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措施,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推广统一的认证和标准化包装标识,推行购销索证索票及重要市场销售备案和质量追究制度。清理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十类企业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形成信用惩戒机制。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和清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集中力量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严惩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注重抓好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尤其要抓好基层的日常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档案,把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加大其违法违规的成本。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对全区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加大清仓查库力度,摸清底数;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不法分子;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

  四、部门分工和主要职责

  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会同经贸委、农业厅、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卫生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检查,加大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果冻、膨化食品、蜜饯、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等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铁纳等监管力度,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使全区90%以上的重点食品商场(超市)达到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

  (二)经贸部门要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加工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定点屠宰+深加工+肉品配送中心+放心肉店”一体化的“放心肉”工程建设,支持建立一批规范化、标准化的屠宰厂(场),引导部分重点地区继续培育“放心肉店”。加强对食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管理方法,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组织方式。加强对酒类、包装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种子、农药、肥料市场的专项治理,强化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专项整治,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消减计划,定期发布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跟踪督导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监管,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

  (四)畜牧部门要整治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阻止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以检查“瘦肉精”生产使用窝点为突破口,对“瘦肉精”检出率过高的地区实施重点整治。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加强对原料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加强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审查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督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树立诚信意识。严肃查处无照经营、以次充好和制假售假等非法经营活动。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把好米面油酱醋等五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加大对纳入专项整治和监管重点商品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严格按质量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等十类生产企业,凡不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

  (七)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移交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保证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处。

  (八)检验检疫、知识产权、海关等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地要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薄弱环节,下移监管重心,强化农村市场的监管。要尽快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内容广,牵扯部门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各司其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格局,形成“一部门负责、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相互间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三)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完善并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形式的保护伞,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乱审批、不监管的局面。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公开设立电话、网络等举报和投诉渠道,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选择一批优质食品品牌和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开予以曝光,跟踪查证处理。充分发挥食品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开展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监督和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2004年5月20日至2004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5月20日至7月20日为宣传、部署启动阶段。各地、各部门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安排。要组织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04年7月20日至12月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迅速行动,协调作战,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整治、联合行动等多种方式,全面展开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阶段:2004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确定的工作目标,进行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结束后由各地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将总结材料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地区: 新疆 
 标签: 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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