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9号)【2016-08-08部分失效】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9号)【2016-08-08部分失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08 15:03:33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3534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0〕29号
发布日期 2010-03-04 生效日期 2010-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8-08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已失效,失效依据请查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未查到已失效依据,请查看: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二○一○年三月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3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4)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7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