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省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绩效考评试行方案(农办农〔2010〕95号)

省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绩效考评试行方案(农办农〔2010〕9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21 10:27:02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026
核心提示:为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奖惩制度建设,规范省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绩效考评内容、方法和程序,特制订本试行方案。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10〕95号
发布日期 2010-08-04 生效日期 2010-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农经)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构建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奖惩机制,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深入持续开展,我部决定对省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绩效进行考评,重点考评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工作协作配合情况、工作调度信息报送情况及工作影响情况等。   近期,我部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省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绩效考评试行方案》(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研究建立本辖区内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绩效考评机制。   《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反馈。   附件:省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绩效考评试行方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为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奖惩制度建设,规范省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绩效考评内容、方法和程序,特制订本试行方案。

  一、考评对象

  本方案考评对象是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中央直属垦区)及其所属土壤肥料推广(管理)机构。

  二、考评主体

  省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绩效考评工作由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办公室(设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

  三、基本要求

  绩效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实行定量打分、定性评价,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

  四、考评内容

  (一)工作协作配合情况,主要包括测土配方施肥相关的文件、方案、总结、材料等报送情况,工作响应的时效性和符合性;

  (二)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年度本区域内各项目县(场、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任务落实的数量和质量;

  (三)工作调度信息报送情况,主要包括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进度统计系统报送情况、肥料供需使用信息报送情况等;

  (四)工作影响情况,主要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信息交流、舆论宣传、社会认知等方面的正面或负面影响情况。

  五、考评方法

  绩效考评采取“一事一评、分项计分、平时考核、年度总评”的方法,根据“赋分项、加分项、减分项”进行累计,形成年度综合考评结果。

  赋分项满分为100分,按照因素法进行综合评分,其中:(1)工作协作配合情况占40%,(2)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30%,(3)工作调度信息报送情况占20%,(4)工作影响情况占10%。赋分项根据工作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三项打分。数量得分为根据考核项完成数量的百分比计分,质量得分根据考核项完成质量情况,好(计分100%)、中(计分80%)、差(计分60%)三档评分,时效得分根据考核项完成的时效性计分,按时完成的计分100%,每推迟一天原则上扣减10%。

  加分项根据报送信息数量和被采用情况适当加分,被《种植业快报》采用一篇加1-2分,被《农业部信息》采用一篇加2-5分,材料被中央主流媒体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正面宣传一次加2-5分。同时,根据报送信息数量再酌情加分。全年加分上限掌握在20分以内。

  减分项根据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材料虚构、资金使用违规、社会不良影响等现象将酌情给予减分。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减2-5分,材料虚构发现一次减2-5分,辖区内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违规使用发现一次减5-10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发现一次减5-10分。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一事一评”或年度综合考评将评为零分。

  六、结果处理

  为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一事一评”绩效考评结果采取不定期通报制度;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各省、区、市(含中央直属垦区)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及其他土肥项目资金额度调整的依据。

  七、考评复核

  对绩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复核要求。

  八、方案生效

  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地区: 中国 
 标签: 配方 绩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5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324)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71)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