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国糖料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要求
第一条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确保糖料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二条 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公正。测产验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要在万亩示范片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二)统一标准。以测产、测糖为主,测产与实收相结合,统一程序和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第二章 测产程序
第四条 高产创建示范片所在县根据本省方案要求进行自测,将测产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片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片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片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片工作总结。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以下时间内组织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于复测结束后5日内将结果报送农业部,同时推荐1耀3个示范片申请部级抽测验收。甘蔗主产省12月28日前完成复测,甜菜华北产区于9月30日前完成复测、东北产区于10月1日前完成复测、西北产区10月5日前完成复测。
第六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推荐的示范片进行抽测。
第七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并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章 专家组成和测产步骤
第八条 部、省分别成立测产验收专家组。
(一)测产验收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相关糖料—4—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专家组要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九条 测产步骤
(一)听取高产创建示范片县级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查阅有关档案;
(二)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取样方法、工作程序和人员分工;
(三)进行实地测产验收,计算结果;
(四)汇总测产结果,进行评估认定,形成测产验收报告。
第四章 测产方法
第十条 甘蔗测产方法
(一)选取样本:每个万亩示范片随机抽取20户,每户的甘蔗田作为样本田,每个样本田抽取3或5个样点,样本田面积大于10亩(含10亩)取5个样点(梅花形法),小于10亩取3个样点(对角线法)。每个样点面积为0.1亩(66.67平方米)。
(二)测亩有效茎:每个样点计数 0.1亩甘蔗的总有效茎数,按以下公式计算亩有效茎。亩有效茎(条)=[样点有效茎数/样点面积(平方米)]?666.7
(三)测单茎重:在样点内随机选1行顺序测量20株甘蔗的株—5—高(cm),计算平均株高;用游标卡尺量取蔗株茎中部节间茎径,计算平均茎径(cm),按以下公式计算单茎重。单茎重(千克)=茎径2×株高×0.7854/1000
(四)测样点单产:按以下公式计算样点单产。样点单产(吨/亩)=单茎重(千克)×亩有效茎数(条/亩)/1000
(五)测糖分:从测单茎重的甘蔗中随机选取10株,在每株中部钻取蔗茎汁,采用手持锤度计观察锤度,计算平均锤度,按以下公式计算蔗糖分。
样点糖分(% )= 平均锤度×1.0825-7.703
(六)按下列公式计算万亩示范片单产和糖分:
万亩示范片单产(吨/亩)=Σ样点单产/样点数;
万亩示范片糖分(% )=Σ样点糖份/样点数
第十一条 甜菜测产方法
(一)选取样本:每个万亩示范片随机抽取20户(或其他生产单元),每户的甜菜田作为1个样本田,每个样本田抽取3或5个样点,样本田面积大于10亩(含10亩)取5个样点(梅花形法),小于10亩取3个样点(对角线法)。每个样点取10米长的连续2垄甜菜。
(二)测量样点面积:测量10米长2垄甜菜的样点面积(平方—6—米)。
(三)测量亩有效株数:计数样点内10米长连续2垄甜菜的样点有效株数(株)。按以下公式计算样点的亩有效株数。
亩有株效数(株/亩)[样点有效株数(株)/样点面积(平方米)]?666.7
(四)测量产量:将样点的甜菜全部收获,按《国家甜菜修削标准》(GB10496-89)进行修削,记录样点产量(千克)。按以下公式计算样点单产。
样点单产(千克/亩)=[样点产量(千克)/样点有效株数(株)]×亩有效株数(株/亩)
(五)测量糖分:每个样点选取大、中、小各5株,共计15株甜菜,榨取甜菜汁,采用手持锤度测定每颗甜菜根中的锤度,按以下公式计算含糖率。
含糖率% =Σ锤度值/15×0.85
(六)计算万亩示范片单产和糖分:
万亩示范片单产(吨/亩)=Σ 样点单产(千克/亩)/样点数/1000。
万亩示范片糖分(% )=Σ样点糖分(% )/样点数
第十二条 测产同时调查相关资料,并分别记录表1和表2。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测产验收后,被测产地块做好单独实收计量工作,并形成实收产量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表1 甘蔗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基本信息表
表2 甜菜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