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审批工作,并确保书面审批向网上审批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好初审关
(一)各局要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总局2002年25号令)和《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4年第49号公告)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初审工作,绝不能使初审工作流于形式。今后,对经过初审上报总局的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总局要退回初审单位并提出批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有关局承担。
(二)各局要逐一核定辖区内肉类进境口岸的年查验能力,并于10月31日前上报总局食品局。各局要按照进境肉类数量与进境口岸查验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控制初审数量。各局的年初审数量不得超过进境口岸查验能力。
(三)对用于熟制加工的进境肉类产品,凡许可进境的数量已达到定点加工企业核定加工能力的,不再受理初审。各局要立即对用于熟制加工的进境肉类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检查申请单位《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和实际进境数量;检查已进境的肉类产品是否在定点加工企业进行了熟制加工;检查申请单位与定点加工企业是否遵守有关规定;检查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等。检查结果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总局食品局。
二、切实规范初审工作
(一)各局在受理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受理一份《检疫许可证》申请。对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同一申请单位下一次申请时应要求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原件(含核销表)。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检疫审批的工作时限从受理初审之日算起。各局要提高初审工作效率,自收到申请单之日起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三)要规范证单传递。从10月8日起,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及相关材料,各局要直接寄送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产品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各局不得将申请单交由申请人寄送,更不得夹带现金。总局不再将《检疫许可证》直接寄交申请人,一律以平信免费寄回受理申请和初审的有关局,由有关局发给申请人。
三、认真做好网上审批工作
从2004年11月1日起,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全部实行网上审批,不再受理书面申请。请各局务必做好相关工作,并通知到所有的企业。2004年9月1日至10月30日是书面审批向网上审批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局要加强宣传,积极鼓励企业网上申请,并为网上申请提供必要的咨询和便利服务。各局要切实履行行政许可告知义务,确保顺利过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