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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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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15 16:16:3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189
核心提示: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检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发布日期 2002-08-14 生效日期 2002-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再对蓝干/湿皮、已鞣制毛皮、洗净毛、毛条、炭化毛、水洗羽毛、水洗羽绒、蚕丝等进行进境许可初审(季节性开放口岸除外),申请单位可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至总局直接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对入境后不需要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如动物源性饲料、动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冷冻薯条等,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至总局审批,不再需要使用地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三、对入境后需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其申请隔离、加工、存储场所的隔离/加工存储条件、仓容量、防疫措施及除害处理设施的考核,并出具临时隔离场许可证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检疫初审。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在进境检疫验放后,应及时将货物流向通知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一)对活动物、原皮、原毛、原羽毛/绒、生骨、生蹄、生角、明胶、蚕茧、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类等,如入境口岸与使用地不一致,须经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至总局审批,不必再经过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二)对大豆、玉米、大麦、小麦、木薯类(仅指未经加工或经初加工)、植物性饲料等,须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都初审合格后,再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至总局审批。其中小麦、玉米等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进口关税配额证中所指定加工企业的考核、使用期间的监管等工作,未经发证主管部门许可,配额证不得转让。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通知要求告知相关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动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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