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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局动植处动植物源性食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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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5 03:16:23  来源: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406
核心提示:为了做好动植处分管动植物源性食品企业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保证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根据国家局、认监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杭州局模式改革总体思路,特制定动植处动植物源性食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9-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ziq.gov.cn/www/jyjy/dzw/2010/12/15/2718.htm

  1.目的、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做好动植处分管动植物源性食品企业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保证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根据国家局、认监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杭州局模式改革总体思路,特制定动植处动植物源性食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动植处对杭州地区(萧山区除外)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工作规范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认监委《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CAC《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浙江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定期监督检查分类管理办法》和相关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注册卫生规范与规范性文件。

  3.监督管理分类:

  监督管理分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与换证复查三类。

  4.监督管理方法:

  4.1.日常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人员结合日常检验检疫的同时,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监督检检查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出口与监督检查记要簿》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检查和产品检验中发现问题及整改纠正记录”,一联给企业留存,另一联由CIQ人员留存。并同时填写《卫生注册评审员评审与监管工作笔记》。

  4.2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检验检疫人员对卫生注册企业进行定期实施监督检查。检查频率根据浙江局每年下发的定期监督计划执行。定期监督检查参照换证复查对监督检查的全项目进行检查,并填写《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通用评审记录》、《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出口与监督检查记要簿》及《卫生注册评审员评审与监管工作笔记》。对于肉类屠宰加工企业还需填写附加记录。

  4.3.换证复查:指检验检疫人员受理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出口食品卫生注册换证检查,须对照出口食品注册登记规范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并填写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通用评审记录》、《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出口与监督检查记要簿》及《卫生注册评审员评审与监管工作笔记》。对于发现的问题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评审不符合项》及时进行跟踪。整改完成后相关资料递交科认处审核。

  5.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四方面的内容:  1.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2.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3卫生注册编号使用管理情况4.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等。

  重点检查的内容有:

  5.1.GMP方面:厂址位置是否合理;车间结构、布局、人员卫生设施(包括更衣室、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供水与排水设施、车间地面、顶面、墙面布局是否合理,材料是否安全卫生,车间是通风、照明、温度控制情况、生产设备与器具卫生状况、原料库及成品库的布局、卫生与温度控制情况。

  5.2.SSOP:包括:

  5.2.1水的卫生(生产用水的检测频率与结果;生产日生生产用水余氯检测情况、消毒水有效氯浓度、定期监测生产用水微生物情况与相关记录).

  5.2.2、人员健康卫生(每年体检情况与不符合接触食品人员的去向相关记录)。

  5.2.3防止交叉污染(关注气流、人流、物流是否存在交叉,

  5.2.4与食品接触面的卫生,包括工作服的清洗、工器具的清洗消毒,定期的对空气、食品接触面的微生物监测结果与记录。

  5.2.5的清洗与与消毒与卫生设施的维护及每日卫生记录.

  5.2.6、有毒有害物质的标记、贮存与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有效成份、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保管、领用与配制记录。

  5.2.7虫害防治(防鼠设施、捕鼠点的设置与相关记录。

  5.2.8防止外部污染(包括冷凝水的防止、照明灯的防护、废弃物的处理,冷库温度的控制与相关记录、内外包装的贮存与消毒。

  5.3.HACCP:主要检查HACCP人员的组成及HACCP体系的运行情况,关键控制点的设置与关键限值、操作限值是否合理,纠编情况,及其相关的记录。

  5.4.原辅料控制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有合格供方名录、合格供方评定依据以及所选基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供货商品的供货证明与原料合格证明,加工企业的原料验收记录。

  5.5.产品的批次管理与追溯体系文件与具体实施情况、追溯的演练情况及相关记录;

  5.6.企业的人员培训计划与相关记录,设备的维修计划与维护记录,计量器具的校正记录或标志。污水排放情况与许可证。

  5.7.不合格品的控制(包括标识,评价、处理及相关记录)。

  5.8.查阅企业质量体系文件,HACCP计划书以及企业的审核情况,半年一次的内部审核与一年一次的管理评审相关的记录。

  6.监督审核的处置:

  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的根据严重程度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分别作限制整改、暂停报检、吊销卫生注册证书处理。对于换证复查的监督管理则在企业完成整改项后相关资料送科认处审核。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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