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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 国家药监局公告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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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10 04:38:38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99
核心提示: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国家药监局
农业部、国家药监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 国家药监局公告第227号
发布日期 2002-11-19 生效日期 2002-1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为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今年4月农业部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禁止氯霉素等29种兽药用于食品动物,限制8种兽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并废止了禁用兽药质量标准,注销了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库存禁用兽药一律做销毁处理,从养殖生产用药环节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控。

  但目前有些地区仍存在违规使用禁用兽药的现象,为杜绝禁用兽药的滥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现公告如下:

  一、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从任何渠道购进《禁用清单》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品和各类制剂产品,不得以偿还债务、以货抵款的方式或其它借口从任何途径将禁用兽药及同品种人用药品转移到本单位,凡在检查现场发现禁用兽药或同品种人用药品的,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性质严重的,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禁用清单》所列产品的同品种原料药品及其制剂产品销售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动物养殖场、兽医医疗机构等兽药使用单位,违者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对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违规案件和涉案人员要采取联合办案的工作方式,一查到底,严厉处罚;要互通信息,及时协调,不断深化禁用兽药查处工作,使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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