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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200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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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20 14:27:06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10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从现在起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资质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认实[2007]63号
发布日期 2007-09-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从现在起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资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和目标

本次食品等产品实验室资质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配合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实施,全面检查全国食品等产品实验室的资质状况,检查实验室有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纪情况。

本次实验室资质专项监督检查的目标:100%食品等产品获资质的实验室进行自查;100%食品等产品认可实验室进行自查;监督检查100%食品类和玩具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监督检查100%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中的食品类实验室;监督检查100%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的食品和玩具实验室;监督检查100%认可的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

二、范围、内容和重点

本次实验室资质专项监督检查的范围为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的内容为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检测记录、行为公正性、反商业贿赂,及是否出具过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内容。 重点检查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和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

三、工作方案

(一)获证实验室自查工作安排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局资质认定的食品等产品实验室自查工作的部署和汇总上报工作;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本局食品等产品实验室自查工作的部署和汇总上报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认可的食品等产品实验室自查工作的部署和汇总上报工作;相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负责本行业食品等产品实验室自查工作的部署和汇总上报工作。具体检查表见附件1。

(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国家认监委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组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实施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现场监督检查表另行制订。

四、工作要求

本次实验室资质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是国家认监委配合国务院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国务院503号令的高度,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周密组织,将具体监督检查方案落实到每一个相关实验室。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处室落实的责任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监督检查人员应确保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性,不得对实验室违纪违规情况隐瞒不报。

2007年11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应完成全部监督检查工作,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工作总结并随总结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专项监督自查汇总表》(见附件2)。

五、结果处理

按本文规定属于自查的实验室不按时上报结果的,请各有关机构暂停其相应资质,并责令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的实验室,如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监督检查人员不按要求开展工作,将追究相应责任;各有关单位不按时上报监督检查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将通报批评。

附件:1.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专项监督自查表》

     2.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专项监督自查汇总表》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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