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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对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2010〕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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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1 16:40:37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71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规定,国家不再对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10〕419号
发布日期 2010-07-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规定,国家不再对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为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即日起,停止受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含香烟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提出的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已经受理的企业办证申请,仍然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将审核材料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

  三、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管理规定》,总局将对已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予以注销,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收回相关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做好对相关企业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及相关发证检验机构在完成过渡阶段的工作后,不得再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五、调整后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共64类,具体产品类别见《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公告》,具体产品品种单元见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查机构及发证检验机构今后要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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