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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对一次性筷子产品实施抽查检验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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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6 15:43:44  来源: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90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质检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在餐饮与饭店业开展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20号)精神,加强对一次性筷子生产企业的监管,质检总局决定组织对一次性筷子产品实施抽查检验。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482号
发布日期 2010-07-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质检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在餐饮与饭店业开展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20号)精神,加强对一次性筷子生产企业的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对一次性筷子产品实施抽查检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范围竹、木筷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次性筷子产品。

    二、抽样和检验要求
在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查产品基数不得少于2000双。抽样人员应从码放基数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00双样品作为理化检验样品;随机抽取10份带完整最小包装样品,每份样品最低不少于10双作为微生物检验样品。抽样人和被抽样企业应当在抽样单和样品封条上签字,当场封样,并应采取防拆封措施,保证封条不因运输等破损。所抽样品分为二组,送有资质的省级以上检验机构,一组检验,一组封存备用。
检验机构依据《一次性筷子第1部分:木筷》(GB19790.1-2005)和《一次性筷子第2部分:竹筷》(GB19790.2-2005)分别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

    三、结果报送

    检验结果由各省级局统一汇总。应当注意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请于2010年8月10日前将抽样检验结果报送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表格报送格式见附件)。各单位要严肃纪律,有关检验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执行本次抽查检验工作如遇技术问题,可向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咨询(联系人:熊晓甦,联系电话:0731-85352452,13808480258)。

    食品司联系人:郭凤忠

    联系电话:010-82261854

    传真电话:010-82260312,电子邮件spsxgcp@aqsiq.gov.cn

    附件:1.抽样检验结果汇总表

    2.专项监督检查经费决算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抽查检验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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