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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津技监局标发[1997]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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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4 15:08:59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510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管理,杜绝无标准生产和不按标准生产,维护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津技监局标发[1997]131号
发布日期 1997-04-29 生效日期 1997-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各总公司(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审查认可管理办法》,先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管理,杜绝无标准生产和不按标准生产,维护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并作为组织生产和检验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执行标准确定后的三十日内向下列部门申请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一)市属企业和中央在津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到市技术监督局进行登记;

  (二)区县所属企业和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到区县技术监督局进行登记。

  第五条  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申请表(附件l);

  (二)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目录表(附件2);

  (三)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审核后退回)。

  第六条  受理登记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材料后,应对产品执行标准的时效性和合法性予以核查。

  核查标准时效性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最新标准目录中的实施日期为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标准实施的日期为准。

  产品执行标准合法性的核查包括: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内容是否贯彻了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内容能否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下同)的产品,应将采标标准作为企业现行标准。

  第七条  受理登记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核查无误后,十五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简称《证书》,下同)。

  对企业申请执行标准的时效性和合法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受理部门将不予登记。

  第八条  新产品投入正式生产或在产产品执行标准有变更时,企业应及时持《证书》到第四条规定的部门申请办理增补、变更登记。

  增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附材料与第五条要求相同。

  变更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3)。

  (二)拟执行新标准文本(审核后退回)。

  第九条  当产品调整时,对不再生产的产品,企业应持《证书》和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第四条规定的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证书》的编号。

  (一)《证书》编号的构成:

  XX          XXXX   --   XXXX

  (区县技术监督局或     (顺序号)         (年代号)

  行政主管部门代号)

  第十一条  受理登记部门对颁发的《证书》要建立档案,实现产品执行标准信息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向市技术监督局报送软盘(表  附件4)。

  第十二条  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对《证书》中载明标准的时效性实行审验制度,审验周期一般为二年。企业接到审验通知后,十五日内持《证书》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经审验合格后的《证书》,审验部门加盖审验印章。未按规定审验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审验的,不得作为组织生产和检验的依据。

  受理登记部门应对《证书》中载明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个体、三资等企业及生产产品的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办理《证书》的登记、审验时,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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