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下发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补充说明的通知(粤检卫函〔2006〕1715号)

关于下发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补充说明的通知(粤检卫函〔2006〕17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3 03:54:45  来源: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04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总局88号令,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更好地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根据总局《关于下发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补充说明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广东局工作实际,现将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粤检卫函〔2006〕1715号
发布日期 2006-11-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分支局:

  为贯彻落实总局88号令,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更好地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根据总局《关于下发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补充说明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广东局工作实际,现将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分表的补充说明

  为使分级管理评分表更具有可操作性,保障分级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评分表说明(见附件1)。

  评分表中的“合理缺项”是指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因规模大小、经营范围等客观因素的存在而允许缺失的监督项目或审查内容。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加工过程的卫生”栏中“一般要求”的分值由75分改为65分(见附件2);《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卫生设施”栏的分值由42分改为37分,“更衣室(场所)” 分值由10分改为5分(见附件3)。

  二、关于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评级

  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评级主要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一年(指一个监督年)内日常卫生监督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一年内日常卫生监督审查情况取前一个监督年各次监督标化分的平均值作为审查依据。

  新注册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不予评级,对其按照B级水平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进行日常监督。已注册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时,必须首先按照“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进行评分,审查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对其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并按照“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评分,一年后予以评级;审查结果为差的,限期整改,直至结果为良好或一般后,才能继续进行评级。

  三、关于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升级和降级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可以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升级或者降级调整,可选择在延续许可(即换证)时按照评级的要求进行调整。对于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食物中毒的A、B、C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降为D级。对于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所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A、B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免予降至D级,由分支局评审小组研究决定其降为B级或C级。其中由A级降为B级以下的,由分支局报广东局审核,由B、C级降级的,由分支局报广东局备案。

  四、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食品供应单位的监督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可将国际航行船舶食品供应单位作为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其索取有关证件(卫生许可证、检疫证、检验证、化验单等)的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采样检测。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已获许可的食品供应单位名单向船舶及船舶代理公司等有关单位通报,要求船方必须按规定向已获得许可的食品供应单位采购食品。要建立船舶食品采购和供应的申报制度,通过检疫查验及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从源头双向把好船舶食品的采购供应关。船方如违规采购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将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关于有关证单的调整和等级标牌的制作

  (一)请各分支局按照总局88号令的要求自行制作从业人员健康证胸卡(可做成塑封卡片)。卡片正面的个人信息删除性别、出生年月及工作单位,仅保留姓名、工种、编号及签发日期即可,其它要求不变。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胸卡。但若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或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有特殊要求的,从业人员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免戴胸卡。

  (二)为满足单次采集多个样品的要求,各局可自行印制用于多个样品采集的采样凭证(见附件4)。

  (三)请各局按照信誉度等级告知书及等级标牌的样式和印刷、制作要求(见附件5)自行制作信誉度等级告知书和等级标牌。

  附件:   1、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说明
     2、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3、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4、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
     5、信誉度等级告知书及等级标牌的样式和印刷、制作要求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