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淀粉生产过程中使用硫磺的请示》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此函要求,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硫磺的规定。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辖区内淀粉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
附件:关于淀粉生产过程中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年]238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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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云质监食函〔2010〕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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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4-0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淀粉生产过程中使用硫磺的请示》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此函要求,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硫磺的规定。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辖区内淀粉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
附件:关于淀粉生产过程中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年]238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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