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25号)

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8 01:42:02  来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3984
核心提示:为保证进口乳制品质量安全、规范进口乳制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自2006年7月起即要求各输华乳制品国家官方主管部门为输华乳制品出具卫生证书。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25号
发布日期 2009-12-25 生效日期 2010-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保证进口乳制品质量安全、规范进口乳制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自2006年7月起即要求各输华乳制品国家官方主管部门为输华乳制品出具卫生证书,并对证书内容提出了统一要求:

  要明确产品原料地疫情状况、产品加工工艺及输出国官方监管情况等内容。在各国官方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国家质检总局相继确认了英国、法国、德国、阿根廷、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波兰、丹麦、希腊、荷兰、美国、日本、瑞士、西班牙、新西兰、智利等国家主管机构出具的输华乳制品证书格式,证书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为继续推进证书确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9月4日再次函告相关国家驻华使馆,要求尚未确认证书的国家尽快提供证书样本,并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求所有输华乳制品在入境时提交符合中方要求的出口国官方证书。

  为保证输华乳制品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口乳制品所附卫生证书实施查验,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无法提供有效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不再接受报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