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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0]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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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8 01:37:13  来源:全球法律法规网  浏览次数:3508
核心提示:近日,有关部门相继通报了陕西金桥乳业有限公司、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乳食品三聚氰胺超标事件。同时,2009年以来进口乳制品检出各类问题358批,较2008年的205批明显增多。为确保进出口乳制品与含乳食品质量安全,质检总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检验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10]第65号
发布日期 2010-02-05 生效日期 2010-0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7-21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7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有关部门相继通报了陕西金桥乳业有限公司、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乳食品三聚氰胺超标事件。同时,2009年以来进口乳制品检出各类问题358批,较2008年的205批明显增多。为确保进出口乳制品与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进口乳制品、含乳食品检验监管

  (一)加强进口乳制品、含乳食品检验检疫。要结合近年来检出问题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加强针对性检测,确保进口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二)严格规范进口乳制品证书管理。各局要严格依照《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总局2009年125号公告)的要求,不再接受3月1日后不能提供合格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报检。

  (三)完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和进口商备案管理与信誉记录。继续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对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的要求,3月31日前上报第二批进口乳制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继续落实进口商备案管理制度,建立进口商信誉记录,并监督进口商建立和完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加强对有不良记录进口商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

  二、继续加强和完善出口乳制品、含乳食品的检验监管

  (一)加强出口乳制品、含乳食品检验检疫。在对出口乳制品、含乳食品实施批批检测三聚氰胺(输美产品尚须批批检测三聚氰酸)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与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对各类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出口乳制品、含乳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

  (二)完善和落实出口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与出口商信誉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出口商和生产企业要适当加强其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

  (三)继续监督出口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进行通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积极推进出口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进厂原辅料、生产过程及出厂成品实施全过程检测监控,防止产品在任何环节受到的污染,确保产品符合进口方要求。

  三、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产品

  凡涉及进口乳制品、含乳食品的问题,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实施监督处理,并报总局食品局;凡涉及出口乳制品、含乳食品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并配合地方政府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实施召回、销毁,确保问题产品不出境,相关情况及时报总局食品局。

  四、加强与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主动联系地方卫生、农业、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实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机制,及时相互通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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