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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质技监标函[2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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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6 03:02:07  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30
核心提示:为更好地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强制性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局制定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技监标函[2000]31号
发布日期 2000-02-29 生效日期 2000-02-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更好地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强制性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局制定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实施《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1、从1999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开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

  2、目前正在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按《规定》的要求修改为条文强制的形式。从2000年6月1日起,所有报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都必须执行《规定》。

  3、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规定》的要求,由各地方、各部门自行规定。请各地方、各部门将本通知和《规定》尽快转发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单位、起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二OOO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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