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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鲁政办发〔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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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26 10:45:38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21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划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0〕30号
发布日期 2010-05-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商秩发〔2009〕620号)、《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等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和推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优化布局、适度集中、提高水平、规范经营为着力点,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推动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努力改变我省目前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的现状,提高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提升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肉品的消费需求。

  二、规划目标

  通过合理布局、减控总量、整合升级、强化管理等多种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以小型屠宰场点为补充,设施先进、质量可靠、规范有序的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省作为全国最大的生猪屠宰加工基地的地位和优势,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肉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体系。到2010年年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压缩到1330个左右。到2012年年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控制在800个以内,生猪屠宰加工总量达到4450万头左右,其中大中型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比重达到75%以上。全面落实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面向全国流通、供应重点大城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质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标准,供应省内设区市的定点企业资质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供应县(市、区)的定点企业资质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供应乡镇及以下农村的定点企业资质达到一星级(含一星级)以上标准。

  三、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实施统一规划和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减控数量,提高水平。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总量,鼓励发展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逐步整合、减少小型屠宰场点,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

  (三)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严格执行《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标准,加强检疫检验,全面达到动物防疫条件,推行无害化处理,增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治理,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建立健全污水、粪便等处理设施,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规划建设定点屠宰厂(场)。

  (四)规范秩序,公平竞争。加强相关制度和监管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实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限制小型屠宰场点肉品跨区域流通,清理并废止阻碍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经营的相关规定。

  四、设置标准

  (一)设区的市城区。可设置1-2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区域,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可设置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的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三)农村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设区市、县(市)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设区市、县(市)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厂矿、边远山区和海岛等,可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上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四)生猪集中养殖地区和屠宰加工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且不得从事代宰业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与本规划一起抓好组织实施。

  (二)开展清理整顿。由各市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对本地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逐一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重新确认、限期整改、升级改造和关闭淘汰等措施,确保达到规划目标。

  1.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和省、市规划的,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2.符合设置规划但达不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合格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3.达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但不符合省、市规划等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提升改造。到2011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进行整合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各市在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之前,要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征求意见。审批完成后,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确需超出规划新建大型生猪屠宰厂(场)的,必须同步关闭周边小型屠宰场点,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省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部门配合,加大生猪屠宰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肉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销售、使用的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体系,优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规范定点猪屠宰厂(场)生产经营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础建设,加快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化经营,强化定点屠宰企业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快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监管技术平台,推广屠宰加工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信用评价和公开发布制度,督促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四)实施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定点屠宰厂(场)向机械化集中屠宰、连锁化物流配送方向发展。提倡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农村地区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鼓励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通过产权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市场销售等相关产业综合一体化经营。结合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支持质量优、信誉好的企业扩大产品流通,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进入异地市场销售。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引导群众建立科学的肉食消费习惯。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提高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实行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专业操作水平,保障屠宰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

  附件:   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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