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
为贯彻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范进口食品标签中文标识,加强进口商品的国内市场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95)05号〕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技监标函〔1995〕214号)的规定,决定对9月1日前进口预包装食品加贴的临时标签进行检查,为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管理打下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和督促工作
为落实此项工作,成立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组成的国家联合工作组。各地由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与卫生检疫局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向目前正在经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销商、进口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宣传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加贴中文标签及其内容和有关规定;同时督促经销商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现正在销售未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审批编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销售商负责加贴简易中文标签,标签至少应有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同时向当地市(县、区)技术监督、卫生检疫部门备案,并附卫生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此项工作应在12月底之前完成。
国家联合工作组将于12月中旬对部分省、直辖市进行调查,了解此项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地在97年1月5日至1月20日期间开展一次进口预包装食品(重点进口酒类)中文标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请各地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按期完成检查任务。
三、请将检查结果逐项汇总填表,并于97年1月底之前将总结材料、检查情况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进口酒类标签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进口酒类食品标签监督检查汇总表
三、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的几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进口酒类标签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1、检查范围
(1)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批发企业、饭店、食品商场(店);同时抽查1―3个省(自治区)辖市的食品商店。
(2)各市应检查5个以上批发企业、饭店、商场,5个以上一般食品店、个体店。
2、检查依据
(1)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0344―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13432―92《特殊营养品标签》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2)技监标函(1995)214号文“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检查内容
(1)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审批号、镭射标志、卫生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蒸馏酒(法国干邑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罗姆酒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单一原料制备的酒可以免除)、净含量、酒精度、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3)发酵酒(葡萄酒、果酒、黄酒、日本清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全汁葡萄酒可以免除)、净含量、酒精度、产品类型或糖度、原果汁浓度(黄酒、清酒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全汁葡萄酒可免除)、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4)发酵酒(啤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酒精度、原麦汁浓度、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全汁葡萄酒可免除)、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5)配制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酒精度、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附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
进口酒类食品标签监督检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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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受检单位数│受检产品数│产品合格数│产品合格率(%)│受检城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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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单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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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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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店 │ │ │ │ │ │
│个体(摊)位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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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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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旅客携带│ │ │ │ │ │
│进口酒收购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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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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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的几点说明
一、自1996年9月1日起,凡从各口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具有符合我国有关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的正式标签。
1、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需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审核备案。
2、玻璃瓶、易拉罐和铁盒装的食品,可以将整个标签纸粘贴在包装物上;其它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印刷在包装物上。
二、1996年8月31日前进口的加贴临时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商店加贴简易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