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卫生标准制(修)订水平,保证卫生标准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卫生部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评价内容
(一)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自评价。
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作情况自评价,填报《卫生标准工作量化评价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称卫生监督中心)汇总整理,并对自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二)卫生标准质量的量化评价。
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委员会上报的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填写《卫生标准质量量化评价表》。卫生监督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前统计出各专业卫生标准质量的平均分。
三、综合评价
卫生监督中心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各专业委员会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由标委会的自评分和卫生监督中心统计的平均分组成,两者各占综合得分的50%。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80分以上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的,评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