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目录:
第132X章 赋权条文
第132X章 第1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X章 第2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X章 第3条 释义
第132X章 第4条 食物业的释义
第132X章 第5条 食物业处所的清洁状况及维修
第132X章 第6条 设备等的清洁状况
第132X章 第7条 禁止在住用处所内配制食物
第132X章 第7A条 禁止在食物业处所内存放非准许染色料
第132X章 第8条 禁止将食物室作住宅用途
第132X章 第9条 限制吐痰
第132X章 第10条 保护食物免受污染的危险
第132X章 第10A条 水质的管制
第132X章 第10B条 禁止狗只在食物业处所内出现
第132X章 第11条 未加掩盖的食物的贮存
第132X章 第12条 未加掩盖的食物的运送
第132X章 第12A条 运送经处理的家禽屠体或什脏的规定
第132X章 第13条 限制使用露天地方
第132X章 第14条 水冻式冰箱等的使用
第132X章 第15条 食物室的清洁状况及维修
第132X章 第15A条 衞生设备的清洁状况及维修
第132X章 第16条 食物室内垃圾的积聚
第132X章 第17条 某些枱桌等家具的表面须以硬木或不透水物料制成
第132X章 第18条 防止在某些枱桌等家具上坐卧
第132X章 第19条 用具的消毒及贮存
第132X章 第20条 餐巾等的洁净
第132X章 第21条 防止食物因接触衣物而受到污染
第132X章 第22条 个人清洁
第132X章 第23条 从事食物业的人须接受防疫注射以预防某些疾病
第132X章 第23A条 禁止雇用未接受预防某些疾病的防疫注射的人从事食物业
第132X章 第24条 限制雇用相当可能传播疾病的人
第132X章 第25条 视察纪录簿等
第132X章 第26条 (由1976年第61号第7条废除)
第132X章 第27条 马肉须以标签注明
第132X章 第28条 禁止在某些范围采集介贝类水产动物
第132X章 第29条 禁止将附表1所指明的食品出售等事宜
第132X章 第30条 限制将指明食品出售等事宜
第132X章 第30AA条 不得有活家禽在零售处所过夜
第132X章 第30A条 限制为出售而管有附表2所指明的活的家禽
第132X章 第30B条 限制管有活鹌鹑以供出售
第132X章 第30C条 有关在零售时售卖新鲜、冷冻及冷藏的水禽什脏的进一步限制
第132X章 第30D条 限制出售冷冻牛肉、羊肉或猪肉等事宜
第132X章 第30E条 限制出售冷冻牛肉、羊肉或猪肉等事宜的例外情况
第132X章 第30F条 对零售经预先包装的冷冻牛肉、羊肉或猪肉的进一步限制
第132X章 第31条 食物业的发牌事宜
第132X章 第31A条 署长批给准许的权力
第132X章 第32条 申请牌照
第132X章 第33条 发牌条件
第132X章 第33A条 烧味及卤味店的附加发牌规定
第132X章 第33B条 遵守防火安全规定
第132X章 第33C条 暂准牌照
第132X章 第34条 限制在批出牌照後对处所或装置作更改
第132X章 第34A条 牌照的转让
第132X章 第34B条 持牌人须展示牌照
第132X章 第34C条 在图则划定地方的以外地方经营食物业
第132X章 第34D条 对第32(1)条指明的事项作出更改或增添
第132X章 第35条 罪行及罚则
第132X章 第36条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第132X章 第37条 对现行牌照的持有人所作的过渡性安排
第132X章 附表1 禁售的食物
第132X章 附表2 限制出售的食物
第132X章 附表3 (由1995年第8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32X章 附表4 食肆空间的分配
第132X章 附表5 食肆及工厂食堂空间的分配
第132X章 附表6 经预先包装的冷冻牛肉、羊肉或猪肉的标记及标签
【阅读全文】 第132X章 食物业规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