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和畜牧兽医(农牧)厅(局、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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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农牧发[2008]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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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10-30 | 生效日期 | 2008-10-3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6-06-01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牧发〔2016〕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和畜牧兽医(农牧)厅(局、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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