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国务院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一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要求,结合泸州实际,现就2010年泸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杜绝高毒高残留禁用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畜牧部门要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查处加工、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水产部门要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粮食部门要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质监部门要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出口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卫生部门要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六)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质监部门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质监、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严肃查处在火锅、泡菜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七)加强畜禽屠宰和白酒制假售假整顿
商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加强名优白酒和散装酒经营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积极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积极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要积极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九)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积极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环节监管部门要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抓紧制订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5月30日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向市食安办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信息,由市政府授权的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统一发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顿实效。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组织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适时召开会议听取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各地、各部门也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对媒体曝光率较高、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和问题要重点督查督办,通过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整顿工作进行阶段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改进存在的问题,推进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力求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相关工作信息,每月25日前向市食安委办报送当月整顿工作信息,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情况要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