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生猪及生猪产品采购、生产、经营、自检信息的报告及备案,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屠宰、销售及检测等信息,采购源自非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屠宰厂(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等信息,以及生猪及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合同备案等行为。
第三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测情况以及生猪产品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信息报告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已使用“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屠宰厂(场),应当如实填报“系统”内的电子台帐,并于每日屠宰工作结束后12小时内,通过网络上报信息;
(二)尚不具备条件使用“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屠宰厂(场),应当每日如实填报纸质台帐,并每月汇总屠宰相关信息上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汇总表格式见附表1。
第四条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如实填报“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内的电子台帐,并于每日批发工作结束后12小时内,通过网络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
尚未使用“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生猪产品批发市场,过渡期内可以采用纸质报表每月上报相关信息。上报表格格式见附表2。
第五条 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生猪产品采购、检测信息。信息报告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大型超市连锁企业由总部或配送中心统一采购肉品的,总部或配送中心应使用“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每日通过网络上报肉品采购、检测等相关信息;
(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由门店自行采购肉品的,门店应使用“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每日通过网络上报肉品采购、检测等相关信息。
尚未使用“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或门店,过渡期内可以采用纸质报表每月上报相关信息。上报表格格式见附表2。
第六条 生猪经营者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名单以外采购生猪(以下简称名单外生猪)的信息,报告另行规定。
第七条 屠宰厂(场)接收名单外生猪后,应按照《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禁药物自检规范》的要求,对生猪进行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残留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第八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总部或配送中心从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以外采购生猪产品(简称外省市名单外生猪产品)的信息,报告另行规定。
第九条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接收外省市名单外生猪产品后,应按照《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禁药物自检规范》的要求,对猪肉或预包装生猪产品进行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残留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第十条 生猪经营者和大型超市采购生猪的备案的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