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和布局,促进全省屠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3号)和省政府批准的《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商屠管字[2008]第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现状
猪肉是我省城乡居民的传统肉食消费品。生猪屠宰加工是我省重要产业。经过10年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不断提高,生猪产品质量明显好转。近年全省年生猪定点屠宰总量约1,000万头,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已覆盖全省城乡市场。通过几年来实行分级管理,我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逐步优化,发展了一批机械化、规模化、品牌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但总的看,与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形势和人民群众对肉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相比,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仍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
(一)数量偏多、规模过小,设备和工艺落后。全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700余家,其中,仅有30余家具备成套机械化屠宰设备,年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头以上。其它670余家中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少部分具备简单生产机械,年设计生产能力在1万头左右,绝大部分小型屠宰企业的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后,基本为手工作坊式生产,个别地方的个别屠宰场点仍处于“一口锅、一把刀”状态,肉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此外,有的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已被居民区包围,扰民问题日益凸显;部分生猪屠宰企业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分布不平衡,布局不合理。有的设区市多个大型生猪屠宰企业并存,产能严重过剩,设备开工不足;有的设区市没有大型龙头屠宰企业,基本上以中小屠宰场点为主,产业集中度过低。个别中型城市现有5个以上定点屠宰企业和场点,部分市、县(市)定点屠宰企业过多、过密,引发恶性竞争;坝上或山区的个别县(市)定点屠宰企业分布不均,造成个别地方定点屠宰率过低。
(三)经营方式单一,产品档次低。全省绝大部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仍沿用代宰加工经营模式,能够生产分割肉、冷鲜肉的廖廖无几。已注册商标的肉类加工厂有60多家,但真正实现品牌化经营的屈指可数。企业缺乏新产品开发的动力和能力,技术进步迟缓,产品竞争力不强。
二、指导思想
以推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为原则,调整优化定点屠宰企业布局;支持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以市场化手段并购小型屠宰场点,精简屠宰场点数量,提高屠宰产业集中度;积极推行“由厂设点、以厂促点”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屠宰厂的资金和技术促进屠宰点的发展,引导、扶持定点屠宰企业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实现屠宰行业“三年大变样”。
三、发展目标
(一)全面实现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全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分为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定点屠宰点。到规划年末,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达到我省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要求;生猪定点屠宰点必须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0)规定的四级资质。
(二)培育一批区域性大型屠宰龙头企业。到规划年末,取得我省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到20家以上,具备产品深加工能力、实行肉品冷链运输配送、无污染、具备区域性品牌影响力的企业达到10家以上。
(三)压缩一批布局不合理、不达标的小型屠宰企业。逐步关闭不符合规划要求、不达标的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总数压缩到570家左右。
(四)初步建立起“设区市—县城—乡镇”的猪肉配送体系。
四、设置原则和要求
(一)扶优汰劣,优化结构。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扶优扶强,限小汰劣,分步压缩小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量,不断提升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生猪屠宰产业的调整优化、提档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的科学发展。
(二)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原则上,以2008年11月7日前通过我省分级并在全省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中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基础,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增设新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要综合考虑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计生产能力、配送服务能力、当地人口数量与分布、猪肉消费量、行政区域面积与轮廓、交通运输条件、生猪养殖与屠宰传统等多种因素。生猪定点屠宰厂尽量靠近生猪集中养殖区域、传统屠宰业发达区域、猪肉消费集中区域或交通沿线,其所处区位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设区市政府要协调县(市)间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
(三)以现有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基础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现有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原则上均可纳入生猪定点屠宰厂规划,但要适当控制规划设置数量。
设区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可规划设置1-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规划设置定点屠宰厂不超过3个。
县城,原则上可规划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现有2个以上(含2个)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不超过2个。
乡村地区现有的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生猪定点企业均可纳入生猪定点屠宰厂规划。
辖区内无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县(市、远离中心城市的区),可规划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相邻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规划设置要保持适当距离,设区市政府要加强调控,严禁无序竞争。
(四)以现有四级资质等级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基础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为方便群众,在规划设置的生猪定点厂服务半径以外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平原地区的县(市、区),根据人口密度和区域轮廓,原则上每300平方公里可规划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点,但规划设置数量不得超过现存屠宰企业总数。山区、坝上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但要尽量减少数量,并使其科学分布。
(五)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结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分类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点。2010年12月31日前,关闭设区市市区及县(市、区)城区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求和未列入规划的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011年12月31日前,关闭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要求和乡村未列入规划的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因规划调整而取消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积极创新经营管理模式,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市(县)开展“以厂设点、以厂促点”、“集中屠宰、连锁配送”、“兼并重组、规模经营”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更大范围推广,以促进规划的全面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区市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冀商屠管字[2008]13号文件精神,严格按本规划审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要认真执行审批前征求意见、审批后及时备案的有关要求,在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征求是否符合规划的意见;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审批结果向省商务厅备案。对未按要求征求意见或征求意见未经同意的,省商务厅一律不予备案。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畜牧兽医、工商、卫生、质监、环保和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划的生猪屠宰企业。
(三)积极推行新型经营模式。鼓励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通过产权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跨地域、跨所有制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组建以资产为纽带的屠宰企业集团;鼓励具有资金优势和品牌优势的大中型屠宰企业,通过资金入股和品牌入股方式,组建屠宰企业连锁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扶持的方式,推行由定点屠宰厂设立定点屠宰点的生产经营模式;鼓励定点屠宰厂、点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分散收购、集中屠宰、统一分销的联合产销组织,逐步提高屠宰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
(四)大力推进肉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屠宰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发展现代肉品流通。鼓励实行“集中屠宰、连锁配送”经营。对以发展肉品代理、连锁(专卖)店等形式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给予政策扶持。
六、规划调整
本规划的调整每五年进行一次,由省商务厅具体组织、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在规划实施期间,生猪定点屠宰点可以通过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升级为生猪定点屠宰厂,规划随之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