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河北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暂行办法》。现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期间,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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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23日
河北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是指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管理,应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广泛动员推荐,择优选择确定,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有关要求,生产、储存、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企业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或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纳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范围,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投产1年以上,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生产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具备岗位所需的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必要的运输装卸设备、符合条件的周转仓容,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交通便利,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满足应急配送需要。
第十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经营范围应包括粮油产品,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具备满足经营和应急需要的通讯设施。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食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两种以上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具备相对应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
在应急保障网点数量和能力无法满足应急要求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上一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原则上应从下一级应急网点中选择确定。
第三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确定和备案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科学规范、分级负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按以下步骤每年确定一次:
(一)网点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底,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下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本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为上一级网点。
(二)初步确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初步确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实地查看。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初步确定的本级粮食应急网点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本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
(四)签订协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模板详见附件 2),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3)。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信息应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其他时间段需要更新或调整企业信息的,应逐级报送至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经书面请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然后登陆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支持行动等项目资金中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争取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帮助解决困难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本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实战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组织企业用好国家、省、市和县级有关电子平台,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网点的
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粮
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本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点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应急保障网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
(一)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网点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负责对下一级粮食应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二十九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平时应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保供任务。
第三十条 各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日常经营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供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及时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要求,抓好本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