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商标注册申请质量,确保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监控工作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所提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邮件或书信等方式反馈给我们。
征集时间: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20日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规划促进处
邮 编:150016
联系人:王阁民
电 话:84887970
电子邮箱:zscqyspj@163.com
附件:《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监控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监控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商标申请注册及专利申请工作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是指: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是指: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第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专利申请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的中介代理机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整改。
第九条 代理机构对明显属于商标恶意注册或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应当予以劝回。对坚持提交申请文件的,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申请人和中介代理机构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工作中一旦发现商标恶意注册或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应当逐级报省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及非正常专利申请工作台账,对违规行为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