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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就《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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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2 14:21:40  来源:湖北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2395
核心提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8号),省粮食局拟对2013年制定的《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5 截止日期 2021-08-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湖北
备注  

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8号),省粮食局拟对2013年制定的《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1165699884@qq.com

2.通信地址:湖北省粮食局规划财务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34号,邮编:430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

附件:

   附件1.《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湖北省粮食局

2021年7月15日

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安全,提高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承储企业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按本办法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利息费用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利息费用补贴,是指为保证省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而安排的粮油收购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补贴、轮换价差和费用补贴。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厅每年4月15日前将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拨付到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在省农发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油补贴”专户。

第六条  对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油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原则上按季拨付,一般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承储企业实际库存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将省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轮换工作结束、经省粮食局验收合格后,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轮换验收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将轮换费用补贴拨付到承储企业。在一个轮换周期内,给予轮换费用补贴的粮食数量累计不超过省下达给承储企业的储备规模。

承储企业收到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后,应列作“补贴收入”或按规定建立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并及时归还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按下列标准实行补贴,补贴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省级战略储备粮油补贴标准为:

贷款利息:按实际库存品种的数量、省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同期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保管费用:粮食每年每斤0.05元,食用油每年每吨240元;

轮换费用:小麦4年一个周期,每斤0.13元(十堰、恩施、林区等山区每斤0.2元);稻谷3年一个周期,每斤0.15元(十堰、恩施、林区等山区每斤0.2元),其他粮食3年一个周期,每斤0.1元(十堰、恩施、林区等山区每斤0.15元);食用油2年一个周期,每吨 300元(十堰、恩施等山区每吨500元)。

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补贴标准按《湖北省省级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级粮油储备规模的数量、每年每斤0.01元和食用油规模每年每吨2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资金,用于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测、审计费用及考核奖励等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  省级战略储备粮油轮换入库质量检测和日常质量监管工作由省粮食局委托湖北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入库检测及日常监管费用按轮入粮食每斤0.01元、食用油每吨30元的标准补贴,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每年委托检测的省级储备粮油实际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拨付。

第三章 收购资金

第十条  省级战略储备粮油收购资金由农发行供应,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对采购、轮换和销售省级储备粮油,应及时、足额发放和收回贷款。

粮食收购时,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多种方式进行轮换,贷款方式按《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等规定执行。

承储企业应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设立“省级储备粮油贷款”、“省级储备粮油补贴”和“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等专户,并接受贷款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建立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入库成本、轮换及动用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共同核定。省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省级战略储备粮中的稻谷轮换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4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过2年。轮换过程中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费用由承储企业先用轮换费用补贴弥补,不足部分用企业建立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仍然不足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省级战略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每年初由省粮食局下达,承储企业按计划进行轮换。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对轮换成本进行评估测算,按承储企业收购价格加上合理费用,结合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适时核定轮换入库成本。

轮出粮油在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实行公开竞价销售,竞价销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货款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账户,全额归还省级战略储备粮油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农发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行后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核减承储企业省级战略储备粮油贷款。轮换结束后,轮出、轮入粮油数量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省级战略储备粮油正常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自省下达轮换文件后、粮油轮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正常轮换期间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在轮换工作结束并经省粮食局验收合格后拨付,贷款利息补贴用于充实轮换风险准备金;超期轮入期间的储备粮油,不给予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实行动态轮换,参与承储企业经营周转。轮换中发生的费用、损失及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经省政府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含相关费用),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实后据实拨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核实后全额上交省级财政。动用后补库的储备粮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核定入库成本。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和反映省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和补贴收入等情况,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季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资料,每半年向省粮食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制度,确保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将省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有关市、州、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要根据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的要求,按照在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指导企业做好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和管理工作,降低成本,节省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定期考核考评制度。省级战略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每3年审计考核一次,其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费用开支情况;省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储存各环节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费用和轮换风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审计考核工作,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承储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水平较低、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油存在风险的承储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不执行省级储备粮油管理规定,严重违反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制度,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承储企业,收回相关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级战略储备粮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省粮食局报告,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核实,报省政府批准后拨补。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2013年下发的《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鄂粮规[2013]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省级储备粮油经营风险,规范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轮换风险金)管理,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风险金包括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金和省级储备粮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的轮换风险金。

第三条 承储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轮换风险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条  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金归企业所有,资金动用实行分级核准制度。省级主管部门建立的轮换风险金委托省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未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不得动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来源:

(一)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实际入库采购价格加上合理费用)低于省核定成本的差额;

(二)省拨付给承储企业按计划轮换正常轮空期间的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三)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净收益;

(四)与省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余额应逐步达到省核定的粮食入库成本总额的10%和油脂入库成本的15%。承储企业在有条件和自愿的情况下,可多建轮换风险金。

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增加的银行贷款和正常轮换期间的贷款利息补贴,必须按文件规定充实轮换风险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他风险金来源由承储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计提。

第七条 主管部门轮换风险金来源: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按有关规定清算结余的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三)省级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的存款利息;

(四)与省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经核定的按计划轮换省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

(二)用于归还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而减少的银行贷款;

(三)用作粮油收购周转资金。

第九条 主管部门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进行审计的费用支出;

(二)对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考核的奖励支出;

(三)经核定的省级储备粮油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政策性亏损补贴;

(四)在省级储备粮油集中管理过程中,用于偿还原承储企业储备粮油销售款与核定成本之间的差额贷款(扣除轮换费用补贴、企业轮换风险准备金)。

(五)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动用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动用轮换风险金弥补轮换亏损,由承储企业按照规定提出动用理由、金额等意见,填写《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金动用申请表》(见附表),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审核,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有关处室复核同意后办理。

承储企业申请动用轮换风险金弥补轮换亏损,同时上报以下资料: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文件复印件;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销售合同、收购入库码单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轮换粮油”科目明细账复印件;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及与收购、销售对应的资金往来明细账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因成本调整动用轮换风险金归还银行贷款,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核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 为缓解粮油收购资金困难,承储企业可以动用轮换风险金用作粮油收购周转资金,由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核准实施,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用期限不超过9个月。承储企业在资金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备案。

承储企业用超出省核定粮食入库成本总额的10%和油脂入库成本的15%的轮换风险金收购粮油,按自有资金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要加强对收购粮油的轮换风险金的监管,督促承储企业回笼资金,及时足额归还至轮换风险金专户。对不按时足额归还的,视情况暂停拨付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轮换风险金不得用于建库、修仓、购置资产、开支费用等非粮油收购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年度末,承储企业要将轮换风险金的计提、动用及结余情况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政策性亏损,由承储企业向省粮食局报告,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核实后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核补。

第十七条 对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审计费用、考核奖励资金,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审计情况及考核结果拨付。

第十八条 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后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2013年印发的《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鄂粮规[2013]3号)同时废止。

 

 地区: 湖北 
 标签: 风险 粮食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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