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省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了《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各有关单位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6月24日前反馈我厅科技与财务处。
联系人:陈晓波 0791-8686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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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1日
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积极推动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
(二)基本原则
——科学谋划、统筹布局。抓住“十四五”开局和开启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新征程的机遇,加强与国家重大政策、规划和计划要求对接,紧密结合国家和我省节能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谋划,统筹布局,着力推动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推进绿色发展。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以重金属总量减排、VOCs治理以及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环境改善需求为导向,以能源等14个行业为重点,稳步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压实责任、狠抓落实。衔接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形成制度合力,压实责任,有效提高清洁生产审核的效率和针对性。企业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责任主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和指导,狠抓落实。
——积极创新、求实问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差异化环境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各地据需开展差异化清洁生产审核,探索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模式。鼓励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提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效率和效益。
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全省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协同推进重金属总量减排、VOCs治理以及碳达峰、碳中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023年底前,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实施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行业、园区整体审核试点取得明显成效,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幅降低、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实施范围。结合全省碳达峰、碳中和、重金属总量减排、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VOCs治理等生态环境管理和节能工作需求,实施范围主要包括: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铅蓄电池制造业等14个重点行业企业。
(二)实施期限。2021~2023年。
三、重点任务
(一)依法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相关规定,各地结合节能要求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及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际,对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梳理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铅蓄电池制造等14个重点行业企业名单,明确实施年度计划,逐级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省级统一发布2021-2023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及分步实施计划,全面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二)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试点。结合我省稀土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及环境影响程度,在赣州市推进稀土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努力形成稀土行业整体审核经验模式,推广稀土行业先进技术工艺,减少资源、能源和污染物排放。结合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实际,在九江市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赣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洋塘片区、上饶市德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探索与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协同推进的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模式,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效率和效益,促进先进技术推广运用,助力产业绿色发展。
(三)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纳入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切实落实清洁生产审核主体责任,按照分年度实施的计划要求,在名单公布后规定时限内公布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信息、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鼓励名单以外的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与清洁生产审核管理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部门,依职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要求依申请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四)全面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监督管理。各地结合当地清洁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强化调度总结。各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部门按期对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及时总结成效。每年3季度末前报送上半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每年1季度末前报送上年工作总结。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部门强化监督执法,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强化信用管理。各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部门及时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对违反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实施步骤
本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21-2023年,按照节能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分阶段分年度推进实施。
(一)组织计划阶段(2021年6月前)。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确定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及实施计划,明确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园区整体试点范围和主体。
(二)分步实施阶段(2021年7月-2023年10月)。根据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和计划,分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稳步推进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园区清洁生产审核试点。
(三)梳理总结阶段(2023年11月-12月)。对全省三年实施方案及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园区整体审核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创新性举措。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省发展和改革委等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主管部门强化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统筹推进各地实施方案、试点方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等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三年实施方案,确定行业试点、园区试点范围,并依申请对权限内重点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落实对“双超”“双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管理,节能主管部门落实对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保障支撑。各地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法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富余排污权、用能权可按规定参与环境权益市场交易。推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为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强化第三方咨询机构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咨询机构抽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效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部门应广泛宣传清洁生产审核政策、措施和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验做法、成效并适时推广,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产业协会、学会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市场化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清洁生产审核的思想认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