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重组肉品名标示原则(草案)

重组肉品名标示原则(草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21 10:45:11  来源:台湾FDA  浏览次数:1051
核心提示:重组肉品名标示原则(草案)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备注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 【發布日期:2014-11-18】 :食品組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

  103年11月14日FDA食字第1031303826號函訂定

  一、適用範圍:

  肉(魚)塊經切條、切片、攪碎、組合、黏著及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為肉(魚)排或肉(魚)塊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魚)片之產品。

  二、標示原則:

  (一)      包裝或散裝食品:

  1.      品名應標示「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2.      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28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包括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

  1.    應於菜單或其他供應飲食場所之明顯處揭露「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應熟食供應。

  2.    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8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備註:

  一、    貢丸、熱狗、火腿、漢堡肉、香腸、魚丸、魚板等加工煉製品,為消費大眾熟知之重組加工製品,得免標示。

  二、    相關罰則:如以重組肉為原料,但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菜單、立牌或掛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確訊息,致誤導消費者為非重組肉之情事,涉未標示或廣告不實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或第28條規定,將依同法第45條或第47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檔案下載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
 

 地区:  
 标签: 草案 标示 肉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1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