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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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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2 01:08:24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468
核心提示: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但是,水源地污染、供水设施和管网污染、二次供水污染以及水质检测能力低、乡村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薄弱、桶装饮用水水质较差、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彻底解决,全市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有效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办字〔2008〕156号
发布日期 2008-10-26 生效日期 2008-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但是,水源地污染、供水设施和管网污染、二次供水污染以及水质检测能力低、乡村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薄弱、桶装饮用水水质较差、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彻底解决,全市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有效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合理确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严格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筹建城市供水备用水源。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责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停建并实施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排污口,要提出整治建议,报请当地政府进行治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对超标排污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积极开展农业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开展水源地生物污染的防治,探索研究藻类等生物污染的防治技术。环境保护和供水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集中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严加督办。
 
  二、搞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制,加大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测力度。一是加强供管水等从业人员健康查体、“五病”调离、卫生知识培训以及索证制度、水质消毒制度落实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二是加大专项投入,改善实验室装备水平,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认真搞好水质监督检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掌握本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切实搞好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要全面开展42项常规指标检测,年底前必须达到标准要求;到时不达标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行政许可、产品监管的依据。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得力措施,稳步推进非常规检测项目达标工作。三是定期公布生活饮用水水质、桶装饮用水检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抽检状况和水源地及河流污染状况,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水资源污染状况,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加快供水设施建设和水处理工艺改造。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制订技术改造规划,加快水厂供水设施建设。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要采用适宜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解决群众反应较大的夏季水质浑浊、有色、有味问题。加快以有机毒物、藻毒素等污染水质处理工艺设施为重点的水质处理系列工艺设施建设。加强城市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将漏损严重、存在供水安全隐患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和设施列入优先改造范围,严防供水水质二次污染。所有供水单位的水质处理工艺和供水设施改造要在2012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四、严格供水单位管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等供水单位,要按规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要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管水人员的卫生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制,建立完善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各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测报告制度,配备与新标准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要建立严格的水质消毒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严格进行水质消毒。对水质处理过程中所用的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索取相关卫生许可批件,证件齐全方可投入使用。
 
  五、严把饮用水及相关产品质量关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桶(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规范桶(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要严把桶(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准入关口,对桶(瓶)装水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水源、生产布局、生产设备和卫生设施、工艺流程、从业人员健康等相关环节,要按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桶(瓶)装饮用水取水源水检测、成品水检测及市场销售水的检测,保证产品卫生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桶(瓶)装饮用水生产和销售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要加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对施工中所需要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证或劣质产品用于建设工程。对生产、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要加强管理,规范布局,健全落实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生产企业原料索证制度,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工作,一旦发现无证和不合格产品销售,依法予以处理。
 
  六、强化乡村生活饮用水建设管理。加快乡村供水设施改造和水源地周围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积极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自建标准自来水厂或施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立专职供管水人员,落实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制度,严格进行水质净化和消毒。采取集中式供水、分质供水等方式,预防因高氟、苦碱、水污染等引起的慢性水疾病发生。要对乡村供水水源和供水点附近环境进行规范整治,严禁在附近设置牲畜养殖交易市场、排污企业、粪池贮存处理等污染项目,加强水源地保护。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乡村生活饮用水建设管理档案,对各供水点水质净化、消毒等业务进行技术指导,对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为乡村居民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七、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应急预案,成立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充实应急力量,配齐应急装备,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技术人员培训和应急队伍演练,全面提高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各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检测部门要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水质监测工作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适时做出预警,确保对水质污染事件做出及时、妥善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将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要制定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有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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