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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大桶水”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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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9 11:44:19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26
核心提示:桶装饮用水(以下简称“大桶水”)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品种。今年以来,总局、市局先后就“大桶水”监管作出了专门的安排部署,但从国家监督抽检和市局督查情况看,仍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64号
发布日期 2014-08-28 生效日期 2014-08-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018/23531.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桶装饮用水(以下简称“大桶水”)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品种。今年以来,总局、市局先后就“大桶水”监管作出了专门的安排部署,但从国家监督抽检和市局督查情况看,仍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现再次就“大桶水”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管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严格“大桶水”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审查组必须严格按照《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特别是认真核查水源保护、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等关键控制环节:一是水源必须采取长期有效的防护措施,能有效防蝇防虫防鼠、防止人为影响或破坏;二是严禁回收桶、成品露天堆放,必须存放于可有效关闭房门的固定库房内,而非临时搭建的敞开式顶棚下;三是必须设置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并按要求在车间的进口处设置洗手更衣及消毒设施,空桶清洗及回收桶标签的处理须在车间内进行。市局对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
 
  二、加强“大桶水”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各分局要进一步加强突击检查、加大抽查力度,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上述要求、不能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的“大桶水”生产企业,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依法查处。对连续两次市级以上监督抽检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不合格的,由区县分局报市局核准后吊销生产许可证。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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