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2012年5月修订)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区填报的《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县、区每届政府(管委会)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2名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并按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绩的重要内容,因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