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简化和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促进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展,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函》(深编办函﹝2017﹞274号),经研究决定,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
为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月子会所与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如产妇住宿的酒店宾馆,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许可持有者)签订协议,在其食品经营许可核准的场地范围内,使用其场地和设施加工制作食品供产妇食用的,月子会所无需另行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省政府《关于协调解决一季度全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为解决“卖奶难”问题,扩大学生饮用奶进校覆盖范围,请各市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学生饮用奶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进度,加强学生饮用奶销售安全监管,保证学生饮食安全。同时,产奶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奶业的帮扶力度。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售冷食类食品,参照《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进一步整合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工商登记主体数据和日常监管主体数据,逐步实现许可、监管、检验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为推进全省食品监管信息化进程提供实践经验。
针对以销售为主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出现的许可方面的有关问题,经市局多次组织部分区(市)县食药监局、市食药稽查总队、市局机关相关处研究,形成《以销售为主的食品连锁企业经营审核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各单位,请参照执行。
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要求和食品经营许可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现将《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结合《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发布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3日发布本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网络订餐活动以及提供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含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小餐饮许可证)。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法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的基础上,就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卫生许可整合后,对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条件等事项做出相应调整。
为进一步简化许可流程,规范本市食品经营者申请换发和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发证工作,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的要求,现就做好受理本市食品经营者申请换发及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作如下明确和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