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

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8-11 07:50:45  浏览次数:305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章规定,商检局制定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商品检验局
国家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84-10-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1994-11-14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布实施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的厂、库,必须分商品类别,按照《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本细则的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申请注册。分厂(车间)、分库等不在同一地址的,要分别申请注册。

  第三条 出口食品厂、库,在申请注册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申请注册时,应填写注册申请书,并报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条 商检机构接到注册申请书后,应派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进行检查。经审查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的,报经国家商检局核发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

  第五条 出口食品厂,需要向国外注册的,必须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并填写向国外注册申请书,报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经营部门按照有关食品进口国家卫生当局的兽医、卫生规定审查同意后,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商检机构接到向国外注册申请书后,应派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有关食品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兽医、卫生规定的,报国家商检局审批并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对外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经复查合格的,重新核发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在有效期内,经商检机构检查不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时,报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吊销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经改进达到规定要求时,可以恢复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

  第八条 已经向国外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其后经商检机构检查不符合注册国卫生当局的兽医、卫生规定时,报国家商检局批准,暂停对注册国出口食品。经改进达到规定要求时,可以恢复出口。

  第九条 注册申请书和注册证书格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