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一条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一条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31 09:30:02  浏览次数:1050
核心提示:本条是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规定。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释义】  本条是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遵照“既把关又服务的原则”开始实施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而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为适应进出口商品检验新形势的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检验管理方式,遵循管理科学、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对部分出口商品实施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通过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最终产品实施抽查检验,有效控制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口岸检验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出口。

  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有助于规范出口秩序、推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和标准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进而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维护我国企业整体的贸易利益。目前,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机电产品、电子产品、陶瓷、棉花、纺织品、畜产品、煤炭、玩具和运输包装等。

  凡实施出口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有关生产企业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生产管理和质量体系等。考核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取得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商品质量和其检验制度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依法取消其注册登记。

  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没有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既可以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出口商品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及检测体系,又可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抽查检验。

 标签: 检验 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36) 法规动态 (195)
法规解读 (2659)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8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