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答记者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30 09:26: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94
核心提示: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名录》的出台背景、编制思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名录》的出台背景、编制思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名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为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保障公众健康与水生态安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2019年第28号),指导各地加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监管,强化源头防控,实施调查监测,为防范水环境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第一批《名录》收录的10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尚难以满足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需要,我们结合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等工作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会同国家疾控局编制发布了第二批《名录》,将11种(类)具有持久性、累积性和毒性的水污染物纳入名录,进一步提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防控水平。

问:《名录》的编制思路是什么?

答:《名录》的编制工作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按照“可监测、可管控”的原则,基于《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收录的18种(类)物质,综合考虑物质的固有危害、水环境赋存能力、管控情况等因素,筛选出11种(类)物质纳入《名录》。

问:《名录》包含哪些污染物?有什么危害性?

答:《名录》收录了11种(类)化学物质,其中包括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和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

从成分组成来看,这些化学物质包含有机物9种(类),重金属及无机化合物2类。从危害来看,这些化学物质具有持久性和累积性,对水生生物具有2类以上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通过水环境接触可对人体产生2类以上的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效应以及其他高危害特性。从行业分类来看,这些化学物质涉及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等5个门类下的20个大类。

问:如何推动《名录》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政策宣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面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开展培训,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加强技术帮扶。督促指导有关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不断提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防控水平。

 地区: 中国
 标签: 污染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