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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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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27 16:51:59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25〕36号
发布日期 2025-04-27 生效日期 2025-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意见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一)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检查。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梳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检查事项,对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三)完善行政检查标准。2025年8月底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结合行业监管风险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具体检查项目、检查要点等内容。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二、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统筹

(四)严控行政检查频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执法领域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市(州)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其检查频次上限由市(州)主管部门公布。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五)推行“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能合并的应合并进行,尽量减少检查频次。同一领域不同层级的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行政检查计划,明确由一级实施或多级联合开展检查,避免层级间重复检查。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简单事项,推行“一表通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

(六)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落实力度,积极拓展联合抽查参与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库、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实施清单。2025年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抽查事项覆盖提升至70%以上,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占比提升至60%以上。深化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的相互联动,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

(七)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要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

(八)强化数字赋能。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快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加快监督信息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执法办案系统的对接联通。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全面、统一、及时归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以及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

三、严格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九)合理选择行政检查方式。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十)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一)推行“扫码入企”。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依托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涉企行政检查系统,推行“扫码入企”,同步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入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扫码核验、企业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

四、完善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置机制

(十二)及时反馈行政检查结果。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告知检查结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并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企业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的,应严格立案审核,及时依法查处。

(十三)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动态调整完善本领域减轻、从轻和免予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

(十四)优化案件移送机制。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收。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五、强化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

(十五)落实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转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实现常态化监督。

(十六)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诉求反映渠道,优化升级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一键举报”平台,及时处理“执法扰企”等方面问题线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用好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与工商联沟通会商机制,推动各渠道反馈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企业评价等情况与涉企行政检查各环节关联印证,检验涉企执法规范情况,实现协同高效闭环管控。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甘肃 
 标签: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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